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提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及《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4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海绵城市建设示范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城市管网及 污水处理补助资金安排的,支持地方开展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水利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和标准, 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成效以及财政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评价结果的过程。
第四条年度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财政部组织开展。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对补助资金政策总体绩效情况开展重点评价。
第二章评价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绩效评价的依据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规定;
(二)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
(三)海绵城市、地下空间、防洪排涝等方面技术标准、 制度规定等;
(四)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审核并下达的示范期总体绩效目标和分年度绩效目标;
(五)《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4号)等相关规定;
(六)中央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及处理决定等;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年度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是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等。具体内容包括:
(一)产出数量和质量。包括相关政策和长效机制的制定情况,示范城市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示范城市承诺的相关指标完成情况。
(二)资金管理。包括资金分配是否科学合理,资金拨 付是否及时,是否符合项目序时进度,项目预算资金是否按照计划执行,资金使用是否规范,以及资金管理措施是否健全有效等;示范城市资金投入情况,以及带动社会资本投入 情况等。
(三)项目效益。包括海绵城市理念在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中的落实情况,是否全域系统化推广,城市水安全等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目标实现情况,人民群众满意度等。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 财政部指导、督促地方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对示范城市资金管理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财政部根据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要求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审核示范城市制定的示范期总体绩效目标和分年度绩效目标,指导督促示范城市依据绩效目标做好自评价;对示范 城市产出数量和质量、项目效益等海绵城市建设成效进行评价。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财政部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专项资金所支持各项工作具体情况操作。绩效评价 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各示范城市于每年 2月底前向所在省份省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水利部门报送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等绩效自评材料。示范城市绩效自评材料应客观、公正, 同时应附带能够佐证绩效自评结果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水利部门对示范城市绩效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每年 3 月 15 日前将各示范城市绩效自评报告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第 三方机构对各示范城市绩效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结合工作需要选取部分城市开展实地检查,根据相关数据资料和现场检查情况,整理形成全国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水利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要求具体负责绩效自评工作,并对本级提供的绩效自评报告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各示范城市应按要求将年度绩效目标申报表报省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水利部门审核。省级有关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财政部对地方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后, 财政部将补助资金下达到示范城市。
第四章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实行分级制,根据指标因素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按照排序划分为a、b、c、d 四个等级。
第十二条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于每年 4月底前向各地区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拨付补助资金、确定各省份示范城市推荐名额的重要依据。
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级为 a、示范期总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较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在拨付资金时适当加快进度。
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级为 c 和 d、示范期总体绩效目标完成滞后的,适当缓拨、扣拨补助资金,并作为示范城市所在省份下一年度参与示范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总体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安排预算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水利部门制定的本地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应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